芭田复有限公司

第六,编号为:的电汇凭证。第十,(2002)粤高法民三终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先后在电视台、报刊播放、刊登“蓝复”广告,并在深圳、广州、东莞、中山等地举办销售培训班,使“蓝复”肥料的品牌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直接与进口复形成竞争优势。芭田复有限公司在此期间,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生产了以“芭蓝复肥”为产品名称的复,在肇庆、佛山、汕头、东莞等地销售,并以“芭蓝复肥”为其主要生产产品。 原告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揭阳市西马复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10月22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同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诉揭阳市西马复有限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揭阳市西马复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揭阳市西马复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 广 东 省 揭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4)揭中法民三初字第1号 原告: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011元由原告负担。为制止这种肆无忌惮的侵权行为,维护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请求:1、责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蓝复”注册商标字样的侵权行为(包括停止生产和销售“芭蓝复肥”等带有“蓝复”字样的复,销毁印有“芭蓝复肥”等带有“蓝复”字样的包装袋及制作的印刷版),并在《南方农村报》上公开赔礼道歉;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少50万元人民币;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第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的商标公告复印件,证明对象同是一样的(2001年3月14日发布)。芭田复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孙海燕、谢志民,分别是广东万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律师助理。 委托代理人:杨望明,广东益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四,2001年12月13日的产权转让协议书一份,证明在2001年12月13日私人老板张文光把揭阳市西马复有限公司卖给黄木强。

芭田复有限公司 被告提交的证据如下:,2003年9月3日的营业执照一份,证明的是被告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是黄木强。第五,广告播出协议复印件,证明的是原告为宣传蓝复品牌投入大量资金。 被告对原告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一到七,没有异议。深圳市芭田复有限,深圳市芭田复有限的电话_地址_地图 - 城市吧街景地图#经营模式:生产加工邮编:518057联系人:手机:755公司: 肥料制造 深圳市芭田复有限公司介绍: 生产复()。第五,2003年7月28日、2003年9月1日变更申请报告、股东会决议、法定代表人任职书、出资协议书、股权转让合同、章程修正案等一套共十六页,证明在2003年7月28日和9月1日被告现在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已经变更,已报在工商管理局获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款、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2004年2月27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份,证明被告可以生产复混肥料。这两份判决书证明的是证据到七份证据及其他证据是经过法院合法质证确认的。2001年7 月31日,原告在报刊上发表“郑重声明”,重申“蓝复”商标的不可侵犯性,被告非但置原告商标权的法律保护于不顾,而且继续生产、销售以“芭蓝复肥”为名称的产品。本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已核准原告注册“蓝复”作为使用商品为第1类的文字商标,原告是“蓝复”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享有的该项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有效期内应依法受到保护。芭田复有限公司另,被告在2002年4月13日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是第九份证据的补充,证明被告自己承认生产带有“蓝复”商标的产品。2004年7月16日,原告申请广东省公证处在广东省高要市金渡镇水边村莫坤商店公证购买了包装袋文字商标为“芭蓝复肥”、生产厂家字样为“西马复有限公司”的散装肥料34斤。

芭田复有限公司第八,公正书,编号为(2004)粤公证内字第41082号,证明被告有生产并销售侵权产品。第六,商标注册证两份,号码为:和证明被告从2002年10月21日和同月28日,已经取得芭茜马的专用权。二、2001年6月14日后,特别是2001年7月31日,被告在南方农村报得知原告已经注册“蓝复”肥申商标,被告除表示强烈的感慨外的,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蓝复”字样的注册商标肥料。上述原告与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达一农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广东省人民法院已于2003年8月27日作出(2002)粤高法民三终字第98号终审判决,确认商标侵权成立。第十一,2002年2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外观设计证书,证书号为第224539号,证明被告从2002年2月27日起在包装袋可以使用芭蓝复肥的字样。第十一份证据,不能作为损失计算的依据,没有其他材料印证具体损失数额,产品销量下降又有多方面的原因,此证据也与被告无关。

同年7 月31日,原告授权律师在《南方农村报》上发表“郑重声明”,称其是“蓝复”等商标的权利人,各有关生产厂家及经销商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该商标字样的肥料产品行为,否则追究侵权赔偿责任。四、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驳回原告对被告的不实之诉,被告作为一个受害者,保留对原告不实之诉造成被告名誉影响、经济损失进行追诉的权利。芭田复有限公司被告否认有生产销售商标有“芭蓝复肥”字样的肥料产品。证据第五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对于证据第四的产权转让书的真实性无法确定,与本案没有关系。但本院与申请人到被告处,没有发现上述可保全的证据。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孙海燕、谢志民,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杨望明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揭阳市西马复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揭东县曲溪镇陇埔村。芭田复有限公司我们做着同一个事业,我们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搭建一个平台,我们是求职者和企业的好参谋,好朋友,我们将成为区域人力资源发展的风向标,我们的服务见证我们的一切……欢迎各企事业单位与本公司建立劳务派遣、委托招聘等相关事宜;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公司下设:劳务输出部、人力资源部、网络招聘部、企业策划部。第四,2001年7月31日在南方农村报上发表郑重声明复印件,证明已要求侵权厂家停止侵权。三、原告诉称被告未经其许可,继续生产以“芭蓝”复肥为名称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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