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石场转让合同
上诉人及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案由:转让合同纠纷上诉人张程军因采石场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07)郴北民一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而上诉人张程军也在此责任山上开办一采石场,并办理了采石许可证、安全使用许可证等。采石场转让合同委托代理人黄福鋆,湖南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从2005年5月20日2010年5月20日止,租金每年28800元;甲方要求乙方在承包期限内不能随意转让给其他任何人,必须经甲方同意才有效……。
经审理,被上诉人许根芽(乙方)与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市郊乡塘尾村四组村民曾宪府、曾宪寿、曾宪礼三大户(甲方)签订一份《采石场转让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甲方同意乙方在本组草上岭责任山约56米宽的区域内开办采石场,有效期五年。采石场转让合同2006年6月1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经协商,签订一...()。委托代理人包晨亮,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程军因采石场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合同纠纷/包晨亮律师- 汇法网#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程军,男,1970年9月8日出生。随后,许根芽在此责任山投资兴建了一采石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根芽,男,1953年11月7日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