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场转让协议

矿场转让协议而李强则表示,他作为兄长理应更好地关爱弟弟,理解他的难处,表示不愿意因打这场官司而失去兄弟情份,希望法官能帮忙化解兄弟的矛盾。被告何再平,男,195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湘阴县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昆仑桥新湘西路2号24栋106号,现住湖南省湘乡市湖铁下生活区42栋206号。有关於应用订金作为部分付款後分三期付款条件的详情,请参阅下文「代价及付款方法」一节。不料受... 合作办矿场 哥俩反目上公堂人性化审理,法官调解化干戈 □平安广西网/法治快报记者 梁家俊 通讯员 杨培森 潘梅清 几年前,兄弟俩本来齐心协力,合作开办一家采矿场,而且生意红火,发家致富了。倘出让人及承让人同意订立正式资产转让协议,有关订金可作为代价的部分付款。不料受金融风暴影响,矿场生意惨淡后,却因哥哥转让矿场事宜引发兄弟纷争,甚反目闹上了法庭。

中国铁钛拥有选购权可于资产租赁协议期限内,即由2010年2月3日起2010年7月31日止约六个月,收购该租赁资产。 哥出资开办矿场 李强在桂平市某单位工作。收购为会理财通取得茨竹箐矿场(估计其现时蕴藏25.57百万吨铁矿石资源)探矿权的机会。矿场转让协议5.代价及付款方法於应用订金作为代价部分付款後,代价须在下列情况下支付:期:完成有关转让目标资产的若干中国监管、批准及备案手续以及达成若干条件後五个工作日内,承让人须将人民币98.5百万元存入出让人指定户口。中国铁钛须予披露交易收购茨竹箐矿场探矿权及有关海龙生产厂房的若干资产的资产转让协议 _财经_腾讯网#於2010年2月3日,会理财通订立资产转让协议,据此,会理财通已同意收购及会理海龙已同意以代价人民币3.1亿元出让茨竹箐矿场的探矿权以及位於中国四川省会理县小黑箐乡一个铁精矿生产厂房的目标资产。六被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4、2009年10月25日签订的协议复印件壹份,2009年10月28日签订的协议复印件壹份,2009年11月3日签订的协议复印件壹份,2009年12月11日签订的承包合同复印件壹份,拟证明这些协议是一个渐进关系,原告方对矿场无证开采是知情的,合同也约定国家政策不允许是被告方的除外责任。

12、被告易泽华于2010年1月28日出具的证明壹份,拟证明两原告投入流动资金2万元,三被告投入流动资金1.5万元。此外,中国铁钛亦可藉此整合生产厂房及精简生产程序。矿场转让协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原告在未查实被告矿场是否有开采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即与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投资生产,对此,原告方客观上存在审查不严的过错,在主观上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之嫌;而且客观事实上原、被告双方在矿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合伙进行采矿其行为本身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李强先后共支付了40余万元酬劳给李豪。此外,收购使本集团铁精矿年产量增加300千吨,资源及产能提升,将提高产量,从而增加本集团的收入。

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双方投资进场进行了生产。现原告以因被告的欺诈无证采矿及被告欠当地人员债务未予偿还导致现在两原告投入60800元生产资金无法收回为由,遂诉本院要求被告毛雄辉、何再平、易泽华及他们的妻子六人共同退还其股权转让款,并赔偿两原告投入生产的资金损失60800元。矿场转让协议李豪感到非常震惊,觉得李强这样做太过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原告潘岳校、彭太一与被告毛雄辉等六人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 判裁案例 - 110网#原告潘岳校,男,195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新湘路壕塘口16号。中国铁钛:中国铁钛分别订立资产转让协议及资产租赁协议_财经_腾讯网#[香港讯,2010年2月4日] 中国四川省大的铁矿石营运商及的私营铁矿石营运商中国钒钛磁铁矿业有限公司 (「中国铁钛」或「公司」,连同附属公司「集团」;股份代号:00893.HK) 欣然宣布已于2010年2月3日分别订立资产转让协议及租赁协议。

矿场转让协议11、被告易泽华出具给原告彭太一的领条壹张,拟证明被告易泽华经手在原告彭太一处领取了民工工资5269元,两原告在生产期间支出了民工工资。收购的总代价为人民币3.1亿元,探矿权及生产厂房之代价分别为人民币1.2亿元及1.9亿元。13、2009年12月1日,潘岳校、彭太一、毛雄辉、易泽华与何再平签订的锰矿承包协议壹份,拟证明被告何再平从2009年12月1日起开始承包锰矿山。后再找被告毛雄辉时,手机关机,无法联系。六被告辩称,两原告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多次实地考察矿场,当时对矿场无开采资质应当是知情的。现诉本院要求被告毛雄辉、何再平、易泽华及他们的妻子共同返还两原告的股权转让款10万元,并要求赔偿其投入生产的资金损失60800元。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有四:一、两原告给付三被告股权转让款应否返还的问题;二、被告方是否应当赔偿原告投资生产的60800元的问题;三、股权转让款到底是10万元还是92500元的问题;四、被告毛雄辉、何再平、易泽华三人的妻子是否应当承担返还责任的问题。原告潘岳校、彭太一诉称,2009年9月中旬,被告毛雄辉、何再平、易泽华以在郴州市桂阳县樟市镇新桥村上坊小组开采锰矿缺乏资金为由,多次做两原告的工作,劝说两原告投资入股,两原告在未详细调查了解的情况下,轻信三被告,与三被告于2009年10月25日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由两原告付款15万元给被告毛雄辉、何再平、易泽华作为入股资金,购得该矿场50%的股权。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由于中国铁钛其中一个扩展策略为寻找及收购铁矿,收购为中国铁钛带来增加铁矿石资源及提高铁精矿产能以进一步发展现时业务的机会。矿场转让协议李豪认为自己是矿场的法定代表人,李强转让矿场未经其同意,李强与黄老板签订的“转让合同”无效,同时要求李强兑现100万元酬劳。2.转让协议概要转让协议的主要条文如下:协议日期:2010年2月3日订约方:(1)出让人:会理海龙(2)承让人:会理财通(3)担保人:罗先生收购主体:茨竹箐矿场的探矿权及目标资产代价:人民币3.1亿元(茨竹箐矿场探矿权占人民币1.2亿元,目标资产占人民币1.9亿元)(可按需要作出适当调整),须分三期向出让人支付。

代价将由会理财通以现金支付。经劝导后,李豪说,他其实对哥哥把他带到矿场做工深怀感激,只因其儿女上学需要一大笔钱,迫于无奈才将李强告上法庭。另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10月25日股权转让签订的《补充协议》所涉及的原、被告双方合伙在郴州市桂阳县樟市镇新桥村上坊组开的锰矿没有办理采矿许可证也未向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本案诉讼费5000元,由原告潘岳校、彭太一共同负担2000元,由被告毛雄辉、章新春、何再平、李剑平、易泽华、潘双英共同共同负担3000元。在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告毛雄辉、章新春、何再平、李剑平、易泽华、潘双英未向本院提供足够有效的证据来证明被告毛雄辉、何再平、易泽华应当返还两原告的股权转让款92500元系他们的个人债务,故依据法律规定被告毛雄辉与被告章新春、被告何再平与被告李剑平、被告易泽华与被告潘双英均应当承担共同返还的责任。矿场转让协议 法官调解化干戈 其实,桂平市人民法院法官在开庭审理前,便考虑到如何不让这对亲兄弟因纠纷而加剧感情的裂隙,而是心平气和地调解处理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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