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设备配置许可证

2007年1月2008年2月2007年12月新起始号2007年5月2003年8月2007年6月更新换证旧证回收证号不变2005年4月2008年2月2008年1月2007年9月2003年10月2008年2月。 第十八条对未经批准配置的大型医用设备,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不得安排资金。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聘用不具备资质人员操作、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封存其大型医用设备,并吊销《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大型设备配置许可证第三章 配置审批 第十三条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审批必须遵循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依据配置规划,经过专家论证,按管理权限分级审批。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和公布。其中CT4台MRI 3台DSA3台LA1台。

第十四条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程序是: 一、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由医疗机构按属地化原则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由医疗机构按属地化原则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三、医疗机构获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后,方可购置大型医用设备。其中CT8台MRI4台DSA1台。大型设备配置许可证2012年8月自治区卫生厅批准核发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_广西卫生信息网#2012年8月自治区卫生厅批准核发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时间: 16:57 来源:未知 点击:。具有《大型医用设备临时配置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其相应设备的诊疗收入按营利性机构纳税,该设备到期报废不得更新。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适合我国国情、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原则,充分兼顾技术的先进性、适宜性和可及性,实现区域卫生资源共享,不断提高设备使用率。具体定价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颁布后,医疗机构需重新办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大型设备配置许可证处理情况应通过媒体公布。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有权没收其所获取的相应检查治疗收入,并处以相应收入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和使用,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行政部门参照本办法实施归口管理,其配置规划和年度审批情况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中介组织对大型医用设备的先进性、经济性和适宜性进行专业技术论证,定期发布阶梯配置入选机型,指导配置工作。第五章 监督管理 十六条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和使用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同级相关部门监管;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同级相关部门监管。

十五条严禁使用国家已公布的淘汰机型。 第三十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大型设备配置许可证 十九条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拨款资助的大型医用设备购置的资金、投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下发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制定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后实施。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条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控制卫生费用过快增长,维护患者权益, 促进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务院转发的国务院体改办等八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从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批复。

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按管理权限办理配置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淘汰机型和不合格的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封存该设备,吊销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条本办法所称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列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品目的医用设备,以及尚未列入管理品目、省级区域内配置的整套单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用设备。在本办法生效以前购置的大型医用设备,但因本地区配置总量限制仍不能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发给《大型医用设备临时配置许可证》。大型设备配置许可证 十八条县以上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时的收费价格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申请材料及主要内容 一、新增大型医用设备 1、申请报告。

大型设备配置许可证主要内容包括:申请配置的主要理由;所申请设备的技术发展前景;在临床、科研中的作用;预期使用率;人员取得岗位资质情况;购置经费来源以及经济分析等。 十三条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收费项目,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列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3月1 日起施行,1995年卫生部令第43号发布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第四章 使用管理 十一条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包括医生、操作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等)要接受岗位培训,取得相应的上岗资质。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责令其停止使用、封存设备。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有权没收其获取的相应检查治疗收入,并处以5倍以下的罚款。大型设备配置许可证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收费的作价办法,指导地方的作价行为。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性质的医疗机构。 第六条大型医用设备的管理实行配置规划和配置证制度。资金投入量大、运行成本高、使用技术复杂、对卫生费用增长影响大的为甲类大型医用设备(以下简称甲类),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主要内容包括:申请机构基本情况;拟申请设备名称、规格和主要配件;相关辅助配套设备名称、数量和使用人员取得岗位培训证书情况; 2、可行性论证报告、需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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