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科合(2001)第015号

沪科合(2001)第015号对认定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和参与认定的专家等相关人员予以记录,并作出相关处理。认定办公室将企业的申请材料按技术领域分类,从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并将电子材料通过网络工作系统分发给所选专家进行网上评价。认定办公室设在市科委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和条件 本办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属于知识和技术密集度高(含应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经济实体。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办公室确认并经公示、公告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复审时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审查,审查第(四)款。

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办公室确认并经公示、公告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七与认定复审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以下分别简称为 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负责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沪科合(2001)第015号 (六)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

单纯的商业贸易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按规定进行税务登记。对认定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和参与认定的专家等相关人员予以记录,并作出相关处理。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沪科合(2001)第015号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的企业(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认定办法另行制订)。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七)与认定(复审)相关的其他工作。 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的企业(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认定办法另行制 第三条 由政府各有关部门分管领导组成的“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领导小组”,归口指导并负责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各有关委办局派出代表组成的认定工作办公室,具体组织办理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的认定、考核和复审工作。 六负责组织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等事宜。企业注册成立时间满一年但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工作指引》的要求。 第四章 申请认定程序 第十条申请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企业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我评价。沪科合(2001)第015号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 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 第十七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复审)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沪科合(2001)第015号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 第十三条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15日内向认定管理办公室报告;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重新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上海科学技术委员会#政策要点: 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五条 经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可以向认定办公室提供相关证明,经认定办公室核实后,在有关(上海科技网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15 日内向认定管理办公室报告;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重新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以下分别简称为“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负责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十五条经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可以向认定办公室提供相关证明,经认定办公室核实后,在有关(,)上公布其名单。沪科合(2001)第015号复审时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审查,审查第(四)款。第七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根据注册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 年8 月1 日起实施,原《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沪科合[2001]第015 号]和《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沪科[2001]第034 号]同时停止执行。上海市科委关于认定2006年度批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法搜-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上海市科委关于认定2006年度批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沪科合(2006)第027号)各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沪科合[2001]第015号)文精神,经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办公室组织认定,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领导小组批准,认定上海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105家企业为2006年度批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 第六章 罚则 第十六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沪科合(2001)第015号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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