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采石头与村委会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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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杨家栋、被告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伏牛村村民委员会分别作为采石厂的发包方、转包方对事故的发生均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开采石头与村委会合同书 原审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由于民扬未按合同约定把承包的400亩土地全部开发耕种,军田村民小组于一九八九年将其中的15亩土地承包给巨清开发,一九九七年澄迈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将其中的83.06亩土地由澄迈县乡镇企业开发(集团)公司与海南富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联营搞高科技农业综合开发,是符合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前付清全部承包款,如逾期未付清,则按每逾期一个月,则罚款1000元,如乙方拒未交付承包款,甲方则有权收回承包地(包括乙方种植的经济作物);违约责任为:如违约,则罚款1500元。 从2000年7月起,被告吴方会开始经营武汉市蔡甸区大集镇伏牛村杨建采石厂,并雇请原告杨国平为炮手开采董家巷东边山及西边山。

开采石头与村委会合同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民养(又名民扬),男,一九四九年五月二十二日出生,汉族,澄迈县美亭乡黄竹村人,住该村。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承包土地种植合同书》、澄迈县人民政府澄府函(1997)47号批复以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经核对属实,足以认定。 四、驳回原告杨国平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民扬将其承包的301.94亩土地交回原告;二、被告民扬付给原告违约金15000元和土地租金5129.7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还清之日止,其中2569.55元从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日起计息,2560.15元从二000年十月十九日起计息);三、驳回原告诉请将被告承包地上的作物收归原告和要求被告赔偿62500元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830元,由上诉人澄迈县美亭乡名山村委会军田村民小组负担2830元,上诉人民扬负担2830元。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大富,男,一九二九年六月生,汉族,澄迈县美亭乡军田村农民,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肖国志,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澄迈县美亭乡名山村委会军田村民小组与民养、黄仁玲、黄大富等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 判裁案例 - 110网#(2001)海南经终字第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澄迈县美亭乡名山村委会军田村民小组(下简称军田村民小组)。 委托代理人沈运成,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国平的伤情经本院蔡法技医鉴字(2001)第73号司法技术鉴定书鉴定,损伤程度属轻伤,伤残程度属十级,后期医疗费1500元,治疗时间约需两个半月(自鉴定之日起计算)。开采石头与村委会合同书 法定代表人吴明国,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当日下午,原告杨国平等人在董家巷西边山上清淤时,被山上塌方滚下的石头砸伤右下肢。

开采石头与村委会合同书一九八八年五月前民扬分别付给军田村民小组5000元定金和8000元的承包金,余下的承包金17000元,民扬以该地上有30多亩插花地军田村民小组未处理好为由拒交尚欠的承包金。首都律师__北大法宝_法律检索系统#您好!没有登录不能查看法规全部内容! 如果您想继续查看,请成为会员!联系电话:;。被告民扬上诉称:双方签订的承包土地种植合同书,是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并经过公证处办理公证的,合同合法有效。请求判令驳回原告杨国平要求被告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伏牛村村民委员会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民扬上诉请求上诉人军田村民小组支付违约金15000元没有理由,对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但上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考虑到民扬已种植的240亩小叶桉林木,依法应受保护,其已种植小叶桉林木的土地承包合同部分应予继续履行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且原、被告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已成。

但由此造成民扬所承包的土地面积相应减少,其尚欠的承包金也应依法相应的减少。开采石头与村委会合同书原告和民扬均同意黄仁玲、黄大富、黄长玲、黄国基退出承包合同,黄仁玲、黄大富、黄长玲、黄国基对退出承包合同由民扬一个人承包也无异议,应视为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应予准许。原告要求将民扬承包地上的作物收归原告和赔偿原告损失625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伏牛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与被告杨家栋签订的合同书1份。 委托代理人于道哲,海南天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项,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撤销原判项,对违约金部分重新作出判决。

原告军田村民小组不服上诉称:民扬未按合同约定把400亩土地全部进行开发,而只利用200亩,也未按合同约定种植橡胶、香茅、胡椒、咖啡等作物,给该村民小组造成了损失。 被告吴方会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开采石头与村委会合同书 法定代表人黄少武,该村民小组组长。一九九七年八月十八日澄迈县人民政府以澄府函(1997)47号文作出“关于同意乡镇企业开发(集团)公司将500亩土地与海南富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联营搞高科技农业综合开发的批复”,该批复中的500亩土地,其中有83.06亩土地属于军田村民小组承包给民扬的400亩土地范围的。 被告吴方会,男,196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双丰村2组。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采石头与村委会合同书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欠当,判决部分错误,应予以撤销。原告杨国平及其委托代理人胡炳鑫,被告杨家栋及其委托代理人沈运成、肖国志,被告吴方会、被告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伏牛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吴明国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家会、张致涛均到庭参加诉讼。2001年3月15日,原告杨国平参加了武汉市蔡甸区公安分局与武汉市蔡甸区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联合举办的炮手培训班学习,但武汉市公安局未下发新的爆破员作业证。 另查明,上诉人民扬已于一九九0年三月间在承包地上种植小叶桉树240亩(农综林),今尚未采伐。合同签订约半个月后,黄仁玲、黄大富、国基、黄长玲、卢祥金退出承包合同,由上诉人民扬与军田村民小组履行合同,军田村民小组对此未有异议。合同约定,民扬拒付承包金,村民小组有权收回地上种植的作物,原审判决驳回村民小组提出罚款62500元和收回地上的农作物的主张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第三项,改判地面的农作物(即林木)全部无偿交给上诉人军田村民小组,并判决由民扬向军田村民小组支付62500元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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