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石厂转让协议

协议地点:贵州省矿权储备交易局。被告林某在很短的时间又分别将北塘位以7000 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南塘位以4.98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某单位。所以,转让采矿权的行为是必须经过政府部门批准的要式法律行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的采石场转让时未有经过有权批准的机关批准,因此双方的行为是当然的无效行为。采石厂转让协议 联系电话:0851—。所以,转让采矿权的行为是必须经过政府部门批准的要式法律行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的采石场转让时未有经过有权批准的机关批准,因此双方的行为是当然的无效行为。 2、法定代表人:兰远洪,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企业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采石厂转让协议 另查明,原告的采石场转让前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也没按照要求对其采矿许可证进行年鉴,双方的转让也没有办理变更转户手续。协议意向人可优先参与洽谈;其它愿意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符合国家、省有关矿产资源开采资格条件,均可报名。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款项明确规定,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该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三)受让人的资质条件: 1、具有建设相应规模矿井所需的资金; 2、具有建设相应规模矿井的技术力量和能力。故应该判决张某返还原告房屋、机器设备和生产工具折款5.289万元,已付4万元,还应付给1.189万元,驳回原告要求李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存在分歧】 关于本案的处理形成了两种观点:种观点认为,矿塘及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不能转让,生产工具、机器、房屋等属个人财产可以依法转让,所以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属部分无效。

一旦协议参买,即视为对协议转让文件和协议转让矿权无异议并全部接受。故应判决林某偿付原告人民币15440元,被告张某承担一般担保责任。但当时的价格如何界定呢?因为时间太长,已经无法进行评估,考虑到被告卖给他人时,有当地的政府部门主持,不存在恶意低价转让的可能,所当时的转让价格扣除原告出资的部分,可以作为转让时的价格来予以确定。 (三)矿产资源开采具有不可预见性的风险,协议参买人应充分了解该矿权的相关情况,审慎评估投资风险。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无效合同的处理适用相互返还原则,在本案中,矿塘属国家所有,因此被告返还的范围只能是房屋、机器设备和生产工具等,但这些财产已经被他人善意取得,因此只能折价返还。采石厂转让协议 (四)协议参买申请书(原件1份);协议参买承诺书(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

三、受让人基本情况依据转让人提供的企业基本信息载明内容:企业名称:兴义市堯煜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唐荣文;身份证号码:。 四、报名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个人独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事务执行人或投资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办理的,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转让价格:人民币(大写)伍拾贰万圆整(小写):¥520000.00元。协议书签定后,被告张某仅付给原告4.1万元,余款5.9万元没有给付。采石厂转让协议 兴义市国土资源局 二O一二年三月八日。() 李某是协议的担保人,这一点是三方都承认的客观事实,既然主合同无效,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当然应当无效,故李某的担保行为是无效的,所以李某不应该承担还款或担保责任。

但这些财产已经被他人善意取得,不能返还,所以只能折价返还。 五、重要提示 (一)相关资料均由委托人提供,由委托人负责,贵州省矿权储备交易局不作任何承诺。采石厂转让合同案<法律网#(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由律师严格审核编辑,供法律爱好者学习参考,如需转载,必须注明《来源:法律网 》,转载本站内容未标明来源的均视为侵权,本站将定期调查侵权情况,一旦发现,将通过法律措施严惩侵权者。种观点认为,本案转让标的之一——矿塘属国家所有,因此其只能返还给代表国家行使管理权的政府;李某向原告出具的4万元借条只是为张某尚未支付的4万元提供担保,且其无过错,因此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被告买下采石场后并没有实际经营而是转卖给了他人,可将其所得5.689万元作为相互返还的依据。 三、协议参买人资格条件与要求 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接受报名。采石厂转让协议后因为被告不按照协议付款,原告诉讼法院,要求被告林某还款5.9万元,李某对其中的4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合同签订后,被告张某仅付给原告林某4.1万元,余款5.9万元没有给付。 报名及协议时间:2011年元月7日2011年元月29日(节假日、双休日除外)。后因为被告不按照协议付款,原告诉讼法院,要求被告林某还款5.9万元,李某对其中的4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主债务人和主权利人之间的主合同无效,故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亦属无效,并且李某又无过错,所以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采石厂转让协议公示期内对转让矿权有异议的,请拨打电话:0859 、,或以书面材料形式送到:兴义市遵义路11号州国土资源局(以公示期内收到时间为准)。 相关材料请从附件下载打印。

() 种意见认为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必须经过国家许可办理采矿许可证方可生产经营。) [案情] 2001年1月19日,原告林某与被告张某签定了《采石厂转让协议书》,协议书规定:原告林某将塘位两处(南塘位、北塘位)、房屋十三间,固定资产及生产工具等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张某,被告张某于2001年1月20日付款6万元,余款4万元分期给付,由被告李某对分期给付的4万元进行担保并向原告直接出具了借条。原告的经营未办理采矿许可证,亦未办理营业执照,系违法经营,依法不应予以保护,双方签定的《采石场转让协议书》中关于塘位转让无效,应按照法律的规定相互返还,鉴于采石场已经转让给他人无法返还,因此应按双方协议约定折价返还,李某在协议书中愿意承担四万元转让款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因此是债务人,应当承担支付4万元的民事责任,故应判决林某付给原告1.9万元,张某付给原告4万元。采石厂转让协议 报名地点:贵阳市中华北路省政府大院5号楼319办公室。可见,转让采矿权的行为是必须经过政府部门批准的要式法律行为,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采石场转让合同未经批准,因此是无效的。本次转让的建筑石料用灰岩(333)资源量为: 16.04万立方米(35.93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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