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场转让合同

砂场转让合同 第2.3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经审批部门批准后 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采矿权出让金总额的 %,共计 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转让金。砂场/沙场转让合同副本/范本/范文_采石场设备网#沙场/砂场转让合同/范文/副本: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住 址: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住 址: 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上诉人戴春国及其委托代理人倪英华,被上诉人张国良到庭参加了诉讼。3、被上诉人在2005年9月起诉其前手濮晓东时也自认,双方转让的007号采砂许可证由于濮晓东的原因无法申领、办理而导致其无法向上诉人索要本案所涉的30万元转让款,并不存在上诉人故意拖延不办的行为。被上诉人张国良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庭审中,上诉人戴春国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中“张国良按约交付了码头、吊机、船舶及相关资料”的“相关资料”指什么原审法院未表述清楚,对原审判决其余认定事实无异议;被上诉人张国良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中“戴春国今未支付沙滩转让款30万元”应为“戴春国今未支付砂场转让款30万元”,对原审判决其余认定事实无异议。

四、原审以转让期限届满为由,认定上诉人应支付30万元转让款,实属错误。砂场转让合同第7.4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2007年8月27日,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零七条、百零九条的规定,作出判决:戴春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张国良沙滩转让款3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07年7月19日起款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据实结算),利随本清。2007年5月28日,龙游县河道疏浚砂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向濮晓东发出《通知》一份,内容为濮晓东与龙游县河道疏浚砂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006、007号合同将于2007年7月18日到期,要求濮晓东在十五日内对006号、007号合同的沙滩进行平整和回填。原审判决认定本案事实基本清楚,但该判决认定戴春国应支付张国良“沙滩转让款”不当。” 2006年2月20日,龙游县水利局向戴春国发出(龙水)停字【2006】第64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一份,内容为经查戴春国在衢江团二段水域无证采砂,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龙游县水利局责令戴春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听候处理。

因矿业企业改制、重组、并购、分立、合并、增资扩股等原因需转让采矿权的,本合同范本不适用。 第七条 附则 第7.1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被上诉人张国良答辩称:一、根据协议约定,被上诉人把该办证的材料都己办清给上诉人戴春国了,按照约定已具备合法办理采砂证的手续;今还未办证,是上诉人与水利部门之间的事,与被上诉人无关。砂场转让合同从讼争《转让协议书》约定内容看,该协议转让的标的物是龙游县小南海镇团石二村砂场的所有资产及其采砂经营权,而非转让沙滩,戴春国按照约定应支付张国良的款项为砂场转让款。因此根据转让协议约定,上诉人支付30万元转让款的条件尚未成。戴春国已付了80%的130万元(余下的30万元转让款手续办清,一次性付给张国良),从付款之日起砂场的沙滩采砂船码头等设施的经营权归乙方【此处指戴春国】所有。

砂场转让合同原审法院以(2006)龙民二初字第184号案号重审张国良与戴春国砂场转让合同纠纷期间,因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张国良与濮晓东等人经营合同纠纷的案件进行再审,原审法院于2006年7月25日裁定本案中止审理;2007年7月9日,原审法院恢复审理本案,并于2007年8月27日作出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2006)龙民二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2、退一步讲,假设被上诉人已合法取得007号合同的沙滩采砂经营权、水利部门也同意将采砂许可证办理到上诉人名下,那么上诉人的支付条件也未成,本案存在濮晓东多重转让的事实。第4.2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到使乙方损失,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转让金 %的违约金。本院于2007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吴昱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郑慧芳及叶晓春参加的合议庭,于2007年11月14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协议》签订后,戴春国未支付张国良约定的25万元转让款,水行政部门亦未给戴春国办理讼争沙滩的采砂许可证。第六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6.1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后因采砂许可证未办妥,戴春国今未支付沙滩转让款30万元。 2006年1月16日,龙游县水利局、龙游县河道疏浚砂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张国良已取得姜家村07号合同沙滩采挖经营所有权及办理采砂许可证的手续齐全合法。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当事人在2003年12月30日签订的《转让协议书》中约定上诉人戴春国支付被上诉人张国良30万元转让款的条件是否成或视为已经成。2007年7月18日转让期限届满,戴春国虽未取得采砂许可证,但已实际取得了采砂经营权,理应支付转让余款30万元,戴春国今未支付,侵害了张国良的合法权益,戴春国应承担支付转让余款30万元及自2007年7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付利息的民事责任。砂场转让合同该转让合同属于附条件的合同,即讼争30万元转让款的支付条件为戴春国确认接收转让资产及有关证书转户等转让手续办妥。2003年12月30日,张国良与戴春国签订了砂场转让协议,约定张国良将007号合同项下的11699平方米沙滩的采砂经营权转让于戴春国,期限2007年7月18日止。

二、有无采砂问题,被上诉人认为转让后,上诉人要自己采或转让、承包、出租给别人开采都是上诉人自己的权利,与被上诉人无关,被上诉人也无权干扰。砂场转让合同第7.2条 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三、上诉人今未付给被上诉人的30万元转让款,是整个砂场转让捆绑在一起的转让款,被上诉人转让给上诉人的沙滩195米全部合法有效。2006年4月26日,龙游县水利局向戴春国发出(龙水)告知【2006】第10号《告知通知书》一份,内容为戴春国未经水行政部门审批,于2004年3月在树生转买水域沙滩擅自开挖水域沙滩面积20亩,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给予戴春国没收非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审 判 长 吴 昱 审 判 员 叶晓春 审 判 员 郑慧芳 二OO七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任妍霞 ========================================================================================== ========================================================================================== 相关判例:。第3.2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 小时内将事件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同时张国良将其所有的挖机2艘、运输船6艘、拖船2艘,砂场码头1座,吊机2座转让给戴春国;转让款为160万元,双方在协议上签字时戴春国支付张国良转让款130万元,其余30万元在转让手续办清后(指资产经戴春国确认接收及有关证书转户)支付。水利局意见也同意采砂许可证由戴春国带齐手续直接去办证办理。第2.5条 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第6.2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砂场转让合同第2.4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 上诉人戴春国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在认定上诉人未取得采砂许可证这一事实的基础上,又判令上诉人履行支付义务,是完全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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